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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范化管理,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开发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管辖区内(含市本级)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包括地方政府用开垦费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经批准调整规划的,应具有经审查批准后的调整规划文件。在项目实施中,要做到因地制宜,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面积在20亩以上、60亩以下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项和验收,其中,市本级(含“市三区”)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和验收,20亩以下的不得立项;

 

(二)项目面积在60亩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立项和验收,其中单个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0亩以上的验收勘测定界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勘测单位测量;300亩以下、60亩以上的验收勘测定界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勘测单位测量;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按项目备案的要求组织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未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项目,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项目申报资料详实准确,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地类、相关图件、表册数据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并已落实开发后的耕作主体;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进行了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村组进行公告,并出具相关材料;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到位。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申报:

    (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国土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含市“三区”管委会,下同)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及踏勘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和地籍科、规划科、开发整理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报告;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书;

    (四)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报局长办公会对项目立项审核批复;

 

(五)为发挥补充耕地项目的整体效益,对可集中连片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原则上以一个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立项评审应提供下列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立项文件;

 

2、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设计书;

 

5、项目投资预算书;

 

6、载明项目区范围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明项目区范围),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7、项目区规划图(以大于1:2000的地形图为底图编制,地形图采用80西安座标系,项目规划图上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8、工程设计图(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9、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及来源证明;

 

10、涉及集体土地的,应有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开发证明。涉及国有土地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开发的证明;

 

11、地类涉及林地的,应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允许开发的书面意见。涉及河流、滩涂、湖泊等水面开发的,应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允许开发的书面意见;

 

12、县级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13、现场踏勘报告;

 

14、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书、预算书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的论证意见;

 

15、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复垦规划文本及图件。

 

第八条 发挥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引入具有资质的项目工程设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机构、招投标机构参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资金预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应符合项目区群众的耕作习惯,充分征求并采纳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合理意见及建议,项目的规划设计(含施工技术设计)内容应经过项目区村、组同意并盖章予以认可。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是竣工时核查项目工程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主要依据,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须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资金管理制等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应按照《江西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宜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公开进行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和验收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基本质量要求

    必须妥善保护好耕作层或做到剥离耕作层回填;项目区内路、渠必须与区外路渠相连通,供水、排水渠要进行合理布局,主要部分要硬化,保证项目供排水和泻洪的要求;区内机耕道路面要求硬化或碎石铺垫,路肩必须砌筑;修筑土沟、土路、土渠、土坎要求整齐并夯实;条件许可的应布置防护林或植草护坡以保持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四)参建各方工程量确认书;

 

(五)项目建设前后工程量对比分析报告(由监理单位编制);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审计报告;

 

(八)项目竣工图;

 

(九)权属管理状况报告;

 

(十)新增耕地落实耕作主体有关资料;

 

(十一)县(市、区)项目初验报告、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确认意见;

 

(十二)项目施工前后实地影像资料;

 

(十三)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应提交有效的土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竣工实地勘测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指派勘测机构进行勘测。测量成果应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勘测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4号)的要求;

 

(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要求,采取全面核查和现场抽查,对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监理意见、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及后期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验收报告及整改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消该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备案资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县级国土部门负责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将立项报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各类合同、竣工验收等全部图件、文字、照片、影像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并分别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国土部门应对开发复垦区域及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变更和登记发证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增耕地要严格保护,加强工程管护,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对符合条件的耕地,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耕作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防止新增耕地荒芜。

 

第十八条 实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立项报批和验收程序,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决不能因为追求补充耕地速度而降低立项和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范操作。对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范操作的,除暂停受理该地区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上报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20亩以上、60亩以下项目,由各县级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经县(区、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批复。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